营口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对酒类批发企业擅自拖延年度检查时间予以处理

时间:2016/6/16 20:12:41  作者:  来源:辽宁营口服务业之窗  查看:306  评论:0
内容摘要: 依据《辽宁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酒类经营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并实行年检制度,换证当年不年检。”规定的年检时间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对个别企业擅自拖延年度检查时间,没有任何理由,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针对,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进行教育并警告,对个别企业...
    依据《辽宁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酒类经营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并实行年检制度,换证当年不年检。”规定的年检时间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对个别企业擅自拖延年度检查时间,没有任何理由,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针对,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进行教育并警告,对个别企业没有任何理由不参加年度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程序》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通过处罚对酒类批发企业对许可的认识程度得以提高,明确必须持证经营、规范经营。

    下一步加强对酒类经营企业检查的频率,规范酒类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酒类经营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酒类经营企业内部管理的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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